案号:黔0424交罚〔2023〕05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桂林市笛笛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3年2月16日11时05分,我单位在关岭县岗乌收费站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李昌胜驾驶桂C92083车辆自晴隆县载客12人去往福建省,该12名乘客中有10人在晴隆县上车,有2人在岗乌收费站上车。车内12名乘客中有2人(一男一女)已经向车辆另一位驾驶人员蒋俊微信支付1100元乘车费用,驾驶员李昌胜、蒋俊无法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桂C92083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处罚决定。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地址:关岭自治县新客车站六楼
邮编:561300
联系人:高与斌
联系电话:0851-37226000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