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25日讯(记者姜飞实习生魏琳)消费者王女士在海南琼海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车,先后向车行销售员支付7万余元,不料该款项被销售员私自截留。消费者认为车行应履行购车合同向其交付车辆,车行则表示涉事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消费者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目前,当地警方已经立案调查。
消费者投诉
将购车款通过微信
转给销售员后被截留
来自河南的王女士长期在海南琼海经营水果批发零售生意,经常驾驶小型货车沿街售卖。为方便做生意,今年8月,她与丈夫娄先生计划置换一辆全新货车,最终选择前往琼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选购车辆。
据王女士介绍,8月29日,销售员邓某某在车行接待了二人,经过挑选,夫妇二人看中一款长安星塔S5小货车,双方约定,整车包上牌总价72000元,王女士当场向邓某某支付3000元购车定金,邓某某为其开具了汽车购销合同,上面盖了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之后我才知道,邓某某在收取3000元定金后,仅将其中1000元上交公司财务,私自截留剩余2000元。”王女士说。
8月31日下午,邓某某致电王女士,告知新车已到店,通知其到店试车。试车后,邓某某陪同二人前往车行对面店铺选购车棚帆布,并为王女士垫付200元费用,事后,王女士及时将该笔款项归还。
随后,邓某某一再催促王女士尽快结清购车尾款,称需上报厂家办理合格证,方可完成上牌流程。基于对车行销售人员的信任,王女士向邓某某微信转账69000元购车尾款,后又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向其转了2600元保险费。至此,王女士夫妇通过现金、转账方式,累计向邓某某支付了74600元。
9月13日,王女士致电邓某某咨询提车事宜,对方承诺9月15日解决相关手续,9月16日可正常提车。然而,9月17日,王女士夫妇提车时,通过车行其他业务员得知,其支付的7万余元款项并未进入公司财务公户。
找不到当事人邓某某,也没能提车,9月19日,王女士以被诈骗为由,向当地警方报案。琼海当地警方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涉事企业回应
合同中已提示
禁止将车款转入销售员私人账户
王女士认为,邓某某私自截留、挪用客户款项属于车行内部管理问题,车行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履行交车义务。”但事发后,车行仅同意退还公司实际收到的1000元订金。“王女士说。
9月24日上午,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邓某某的相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马先生表示,购销合同中已明确提示,购车款项需转入法人账户、公司账户或公司指定账户,禁止转入销售员私人账户,相关风险及法律责任由购车人自行承担,因此购车人自身存在一定责任。目前,车行正积极与邓某某家属沟通协商,力争三个月内妥善解决纠纷。
此外,邓某某的父亲邓先生表示,目前儿子已经被警方控制,自己也希望凑齐资金交由车行,促成车行向王女士交付车辆,但短期内难以筹措足额款项,“之前他(邓某某)已经干过这种事,我们为他借了20多万了,现在借不到钱了。”邓先生如是说。
业内提醒
消费者购车付款
认准对公账户拒绝私账转账
海南省汽车行业协会秘书长段卫宾提醒广大购车者:
付款认准对公账户,坚决拒绝私账转账,任何定金、购车款、服务费、购置税、保险费等,一律支付给汽车经销企业对公账户。
无论销售顾问以“优惠名额、内部价、加急办理”等任何理由,要求转到销售人员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全部属于高危操作,务必直接拒绝,销售人员个人无权代收购车款项。
不轻信口头承诺,销售人员以口头承诺的低价、补贴、上牌等,没有写入购车合同一律无效。签订合同时要核对公章,确认签约主体是4S店/正规经销商公司,而非销售人员个人。保存合同原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