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27日讯(记者王小畅)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6日发布通知,就《海口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0日17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相关权利人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作为增加补偿、安置的依据:新建、扩建房屋或办理不动产转让;改变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性质和用途;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等青苗经济作物及抢养殖;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但因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同时,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据介绍,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州、三亚等地已印发的管理规定,结合海口实际起草,旨在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范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征求意见稿》共9章45条,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及地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涵盖征收程序、征收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和留用地安置、补偿款分配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征收及补偿安置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9月10日17时前,将意见发送至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电子邮箱:zhangfus@haik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