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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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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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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5版:民生视线       上一篇    下一篇

  南国都市报8月23日讯(记者林文泉实习生张楚涵)甜蜜热恋时,不少人愿意为另一半大方花钱,可一旦恋情落幕,昔日的甜蜜付出,很容易变成双方拉扯不休的经济纠纷。

  2024年3月,周某与黄某确立恋爱关系,彼时周某有稳定收入,而黄某为在校学生,无经济收入。恋爱期间,周某始终主动承担绝大部分开支。

  为维系感情,周某在8个月恋爱期内,不仅多次向黄某转账,还为其购买黄金首饰、电子产品、冰箱等家居用品,累计支出达19万余元。恋爱期间,周某购买了DR求婚钻戒赠予黄某,还主动前往黄某家中拜访其家人。

  2024年12月,两人分手。分手后,周某多次要求黄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大额支出均遭拒。协商无果,周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款项及财物共计196541.4元。一审法院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后,周某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表示,近20万元的支出远超日常恋爱交往的合理范畴,自己赠送DR钻戒、登门拜访家长、购置家居家电,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婚恋意向,案涉款项属于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等同于彩礼,恋情终结、结婚目的落空,对方理应全额返还。

  对此,黄某表示,双方恋爱期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是周某主动自愿支出。两人从未订婚、商议婚期、筹备婚礼,更未就结婚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合意,案涉款项完全不符合彩礼的法定认定标准。周某此前曾明确表态“恋爱期间的付出不会要回”。

  法院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单方婚恋意愿,不等于双方结婚合意;大额恋爱支出,不等于法定彩礼、附条件赠与。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DR钻戒虽自带婚恋象征意义,但仅能证明周某单方存在结婚意愿。双方始终未商议婚期、彩礼、婚礼筹备等实质性婚嫁事宜,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明确结婚合意、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不满足附结婚条件赠与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案涉款项包含多笔“520”“1314”等特殊寓意转账,结合周某恋爱期间自愿付出、主动承诺不追回的聊天记录,足以佐证所有支出均是其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无偿赠与。

  最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周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