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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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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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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6版:民生视线       上一篇    下一篇

  南国都市报8月7日讯(记者林文泉实习生张楚涵)买房本是安居喜事,可一旦遭遇楼盘烂尾,购房者便会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首付、月供已付,房屋却交付无期,甚至还要被银行起诉追债。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明确开发商烂尾构成根本违约的,购房者可解除购房及贷款合同,已还房贷本息由开发商退还,剩余房贷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清偿,为烂尾楼业主维权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2018年5月,海南市民钱某购买白沙某楼盘商铺,总价269万余元,支付135万余元首付后,向当地农商行贷款134万元,期限10年,贷款直接发放至开发商账户。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日前交房,但项目此后长期停工,未竣工验收也无法办理产权,彻底烂尾。

  钱某多年来持续还贷,截至2025年6月已偿还本息69万余元。2021年,钱某曾起诉主张两份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同年银行起诉钱某、开发商及保证人林某某,2022年法院判决贷款提前到期,钱某承担剩余还款责任,开发商负连带责任。钱某上诉因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申请再审也因超期未被受理。

  一边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一边是生效判决确定的还贷义务,钱某陷入“钱房两空”的绝境。钱某再次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还房贷本息,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偿还银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楼盘长期停工、无复工迹象,开发商经钱某书面催告后仍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判决解除案涉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钱某已还69万余元贷款本息,剩余113万余元贷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首付款135万余元另行处理。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有三:前案生效判决已确定钱某的还贷义务,本次起诉属规避执行;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借贷关系已由生效判决处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还款主体情形。

  钱某答辩称,前案判决是基于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仅处理贷款偿还争议,未涉及合同解除;本次起诉主张合同解除是全新诉求,楼盘烂尾致合同目的落空,要求其继续还贷显失公平。

  海南二中院二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前案分别是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有效前提下的贷款履行纠纷,本案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的法定解除权纠纷,三者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海南二中院认为,开发商长期无法交房构成根本违约,钱某未收房、未享有房屋权益,却承担还贷义务,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的目的已不存在,应一并解除。针对前案生效判决,法院说明,原判决基于贷款合同未解除的状态,现合同已解除,购房者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变更执行内容,最终由开发商承担全部剩余贷款责任。

  据此,二审最终敲定责任划分:开发商向钱某全额退还其已偿还的房贷本息,剩余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无过错购房者钱某彻底免除剩余房贷还款责任。

  律师释法

  烂尾楼维权,合同解除是关键突破口

  针对这起烂尾楼贷款纠纷案,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宣章欣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烂尾楼购房者免责案例,厘清了两类合同的关系,打破了“贷款个人办、终身个人还”的误区。

  首先,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虽相互独立但紧密关联,贷款合同的目的就是支付购房款、取得房屋。一旦开发商烂尾无法交房,购房合同目的落空,贷款合同的基础也随之消失,购房者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其次,生效还贷判决不阻碍后续解约。前案还贷判决基于合同需继续履行的前提,若出现楼盘永久烂尾的新事实,购房者可另行起诉解除合同,不属于重复诉讼。

  最后,责任归属遵循过错原则。贷款资金全部由开发商占有使用,购房者无过错、未取得房屋,不应承担还贷风险,烂尾的全部责任及贷款清偿义务应由开发商承担。

  宣章欣律师提醒,遭遇楼盘烂尾切勿盲目断供。维权应分步推进:首先要固定开发商根本违约的证据,留存停工照片、催告记录和未竣工验收公示等材料。如果此前曾起诉合同无效或被判还贷,不必顾虑“一事不再理”,可基于楼盘烂尾的新事实另行提起合同解除之诉。起诉时应同时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已还贷款本息、直接向银行清偿剩余贷款。拿到解约胜诉判决后,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终止对个人的还贷执行,避免自行断供影响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