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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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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日期: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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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3版:城事播报       上一篇    下一篇

  南国都市报7月19日讯(记者林文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回迁户口、返乡生产生活的“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原告王某自幼落户于某村小组,是该村小组原生村民。1998年,王某以家庭成员身份承包该村集体土地,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长期享有该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2016年,王某因婚嫁将户籍迁入丈夫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离婚。王某将户籍迁回原籍某村小组,扎根原籍生产生活。经夫家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在夫家所在地享受过任何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集体经济权益。

  2022年,王某原籍所在村小组土地被依法征收,该村小组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王某曾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村小组足额支付涉案征地补偿款。庭审中,村小组坚持按照村规民约及分配方案,主张外嫁回迁人员不具备补偿分配资格。此外,查明王某自2020年7月起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但截至案件审理时,其并未享受任何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无固定替代性生活保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事实、核查各项证据后,依法认定王某具备案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小组的分配方案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该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41480元。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案情,进行专业普法解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唯婚嫁、不唯户籍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非单一以户籍、婚姻状态作为判定标准,而是需要结合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状态、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四大核心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王某原户籍在村里,享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其核心生活保障来源。其婚后短暂迁出户籍,系婚姻状态变动导致的正常户籍变更,并非主动脱离本村集体。且王某未在迁入地享受任何集体权益,不存在资格重合、权益重复享受的情形,理应保留原籍集体成员资格。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仅为参保行为,只有实际享受职工养老待遇,才能认定获得替代性生活保障。本案中王某仅缴纳社保、未领取任何养老待遇,土地依然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不能以此剥夺其集体收益分配权。村小组以内部分配方案、传统村俗为由,歧视“外嫁女”、剥夺其合法补偿权益,属于违法自治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