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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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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日期: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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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3版:城事播报       上一篇    下一篇

  南国都市报7月17日讯(记者林文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为大众敲响了警钟。

  本案中,刘某某在使用支付宝进行转账时,因一时疏忽输错了收款账户信息,导致56363元资金错误转入了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发现转错账后,刘某某焦急万分,立即联系支付宝平台客服介入处理,并通过支付宝聊天界面多次向唐某某发送信息,催促其退还误转的款项。

  起初,唐某某在聊天中表示同意支付宝客服介入退款,但事后却出尔反尔,对这笔款项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刘某某一纸诉状将唐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唐某某返还56363元不当得利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庭审中,唐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益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某某因操作失误产生财产损失,唐某某实际收取了该笔款项获得利益,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刘某某与唐某某之间并无任何交易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合法的收款依据,唐某某取得案涉款项显然没有法律根据。

  更为关键的是,唐某某在经付款人催告及支付平台协调后,仍拒不返还案涉款项,主观上已构成恶意。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唐某某向刘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5636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外,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群众存在“谁出错、谁担责,我无错、我不还”的认知误区,认为被动收到别人转错的钱无需担责,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他人因失误带来的“意外之财”并非合法所得,拒不返还不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得利人,不仅需要全额返还本金,还需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转账付款时,务必审慎核验收款人姓名、账户及金额等关键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若不慎转错账,应第一时间保存转账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动与对方协商或联系平台客服协助;若对方拒不返还,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