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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日期: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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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6版:南国健康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治疗待遇保障政策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明确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门诊用药保障、普通门诊保障三种门诊治疗待遇保障适用范围、具体标准、用药管理要求等。

  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康景

  “两病”门慢特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

  ●保障适用范围

  经临床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病情相对稳定、治疗方案较为固定,需要长期或明确治疗周期在门诊接受治疗,且相关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完成门慢特认定手续后,即可享受“两病”门慢特保障。

  ●医保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认定通过当日起,即可享受对应医保待遇,待遇相关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起付线与普通门诊、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具体分级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

  特殊群体优待: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设起付标准。

  2.医保支付比例

  城镇从业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

  退休人员:统一按90%支付(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医保缴费年限每减少1年,支付比例相应降低3%);

  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两病”实行定额支付管理:

  单病种标准:城镇从业人员500元/月,城乡居民400元/月;

  多病种标准: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城镇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700元/月;城乡居民500元/月。

  重要提示: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不占用以上定额支付标准。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门慢特门诊待遇,当月门慢特定额按住院天数相应扣减。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保障适用范围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临床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在门诊采取相应药物治疗,但未享受门慢特待遇的“两病”患者。

  重要说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仅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药物费用。

  ●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发生合规用药费用按规定报销。

  2.医保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为7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为5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仅患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400元;

  仅患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600元;

  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700元。

  普通门诊保障

  ●保障适用范围

  未纳入门慢特管理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享受待遇。

  ●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城镇从业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2.医保支付比例

  城镇从业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年限的,每减少1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3%。

  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从业人员:在职人员年度最高支付2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3000元。

  城乡居民: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700元。

  特殊说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当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剩余额度可结转至下一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的,未结转额度自动作废,不再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