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2日讯(记者林文泉)花钱托人“买学位”落空,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花钱违规办入学的委托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令中间人全额退还1万元定金。
家住儋州的李女士因子女不符合目标小学的正常入学条件,便想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学位。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声称“有门路”的吴某。吴某承诺,只需支付1.8万元即可帮忙预留小学学位,先行交纳1万元作为定金,若办理失败则全额退还。
2024年6月29日,李女士按约定向吴某转账1万元。然而钱款交付后,吴某始终未能办成入学事宜。李女士多次索要定金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将吴某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1万元委托款项。
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忙转交钱款的中间人,并未收取报酬。他声称钱款在收到当天已全额转给案外人吴某菊,且花钱违规办入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法请托,诉求不应受法律保护。此外,吴某还主张实际收款人吴某菊已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且现已去世,自己不应全额承担退款责任。
李女士则当庭反驳,表示交钱时吴某明确承诺由其本人亲自办理,且口头承诺办不成全额退钱,双方委托关系清晰。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委托合同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针对吴某的抗辩,省二中院指出,吴某在受托时并未向李女士披露案外人吴某菊,吴某菊是否被刑事立案侦查,不影响李女士向吴某主张权利。吴某与吴某菊之间的权利义务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影响本案退款。最终,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律师宣章欣表示,花钱托人“买学位”,本质上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挤占公共教育资源,严重扰乱正常招生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直接认定无效。
此类口头约定、私下转账形成的委托关系,自始至终不具备合法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无效后,收钱的一方原则上要返还收取的款项,但如果中间人确实为办事花了钱、付出了成本,法院可能不会一刀切地判全额返还,而是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
宣章欣提醒广大家长,义务教育招生实行公开、公平、统一的官方管理制度,学区划分、积分入学流程全程透明规范。家长切勿轻信“特殊渠道”、“内部指标”等说辞,应通过正规途径为孩子申请入学,避免落入“学托”陷阱,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