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6月24日讯(记者林文泉通讯员罗凤灵李文省)近期,昌江黎族自治县女子张小花(化名)因擅自在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露天歌舞厅,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张小花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审判法庭“搬”到当地,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近日作出判决,以此敲响“农地农用、不得擅改”的警钟。
2024年7月,张小花为经营歌舞厅,在其承包的位于昌江县某镇某村约6.3亩的土地上,擅自修建了3处活动板房、5处铁皮棚、1处砖混铁皮房厕所、4处硬化地板,并配套建设围墙、灯光铁架,铺设碎石路面。
2024年11月,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昌江执法局)对张小花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5日,昌江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小花违法占地总面积达3819.48平方米,用于经营歌舞厅,且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限期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张小花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处罚决定无效,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2026年5月21日上午,海南二中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当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地村干部、村民代表、镇司法所及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等数十人旁听。这场开在“家门口”的庭审,成为一堂生动的土地保护法治课,进一步提升了基层干部群众“土地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观念。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小花未办理用地手续,违法改变农用地用途建设舞厅,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昌江执法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各项执法程序,充分保障了张小花的权利,执法程序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