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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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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国都市报

日期: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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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7版:城事播报       上一篇    下一篇

  南国都市报6月11日讯(记者林文泉)合伙出资转账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常常引发经济纠纷。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疑难商事纠纷,针对张某、陈某、薛某三人围绕项目资金产生的争议,通过核查合作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精准区分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法律边界,最终认定涉案资金并非合伙投资款,而是张某向陈某出借的款项,判令陈某限期偿还剩余10万元借款本金,为该起权责模糊的经济纠纷作出司法定论。

  2023年5月20日,薛某和陈某签订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每人出资40万元,双方各占50%份额,薛某管控合伙资金,陈某负责车队的运输与管理,合伙收益薛某、陈某五五分。薛某和陈某就合伙项目组建了微信群,两人在微信群约定,以薛某名义开通一个20万元的总账户,薛某和陈某各支付10万元到账户里,合伙项目每天开支从该账户支出,同时薛某在该群里通报工作进展和费用支出明细。

  在陈某的授意下,张某让其配偶于2023年6月12日、26日向薛某账户共转账20万元,并备注“借款”;于2023年7月14日、26日向陈某微信共转账20万元。涉案项目结束后,2024年2月8日陈某向薛某出具收据确认,陈某收到薛某交来的某项目回款35万元,其中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指定的张某配偶账户,剩余5万元为现金交付陈某。

  张某认为其与陈某、薛某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主张二人偿还未还借款10万元。陈某则认为张某与其并非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伙关系。薛某只认可其与陈某合伙,不认可与张某存在合伙。

  法官释法

  洋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加入合伙双方组建的微信群,但项目合作协议和微信等内容均无法证实张某参与涉案项目管理、分配利润、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合同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根据查明事实,张某根据陈某的授意向薛某转账20万元,转账附言中备注“借款”,同时又向陈某微信转账20万元。因此,张某与陈某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特征,与薛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张某实际出借给陈某40万元,陈某已归还30万元,陈某应继续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

  2026年1月16日,洋浦法院判决:张某仅与陈某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