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26日讯(记者林文泉)日常生活中,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否有权拒缴物业费呢?近日,文昌综治中心联合法院、住建部门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佳妮通过此案,向大众介绍物业和业主的权益和义务,明确小区物业存在一般履行瑕疵,业主不能以此拒缴物业费。
文昌市某物业公司多年来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10户业主5年都未缴纳物业费,多次向业主催缴未果,某物业公司近期到文昌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综治中心收到物业公司诉请后,牵头统筹人民法院、住建等派驻部门,组建调解团队,指派入驻的住建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并由入驻综治中心的法院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
法院特邀调解员会同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与小区业主进行电话沟通,充分了解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业主称,因对小区的楼道清扫、房屋漏水、停车位被外来车辆挤占等方面不满意,不愿意缴纳物业费。
调解员先以同理心倾听业主的诉求,再以专业视角分析权责,最终引导业主理性参与协商工作。住建部门工作人员随后到小区进行实地勘察,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并约见物业公司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就业主反映的问题听取整改意见,并当场明确维修责任和时限。
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明确整改方案后,调解员组织物业公司与业主一同来到综治中心,开展面对面调解。
经过两小时的协商,物业公司拿出包含建立卫生保洁周期表、更新车位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维修基金启用方案在内的整改承诺书,向业主承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业主看到物业公司诚意后,表示将主动补交物业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7名业主现场一次性结清拖欠的物业费,3名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分期支付协议。
律师释法
律师林佳妮介绍,业主不能仅凭“不满意”拒缴全额物业费,法律不支持“以拒缴对抗瑕疵”;业主发现小区物业服务严重缺位时,可凭证据主张减免;业主如果拒缴物业费,易被起诉、败诉、付违约金,正确做法是留证、依法主张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服务不到位,业主可追责,但缴费义务不免除。
同时,律师林佳妮特别提醒大众,小区物业服务偶有垃圾清运不及时、小范围绿化缺损、个别灯泡损坏、响应略慢,这些是存在轻微瑕疵,业主不能拒缴物业费。小区物业一般履行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业主不能拒缴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