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25日讯(记者林文泉)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高彩玉收到小明(化名)发来的一张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照片,小明是其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当事人,通过监督考察后又回到校园。
案发当天,年满18岁的小梁拉拢14岁的小明,打算去小学附近找小学生索要电话卡,然后转手给他人做“手机口”诈骗。之后,小梁又叫来同样已满18岁的小维,三人骑着电动车来到小学周边游荡。在路上看到一名小学生正拿着电话手表打电话,小维掏出折叠刀吓唬、威胁对方,逼着小学生把电话手表交了出来。得手之后,三人骑上电动车,一起逃离了现场。案发不久,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检察官高彩玉接手这起案件后进行走访调查,详细了解小明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在校表现、犯罪原因等。小明自幼跟随母亲生活,母亲以卖菜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平日里小明乖巧懂事、孝顺顾家,在校从不违纪逃课,学习成绩中等。在老师和同学眼中,他性格内向、安分守己,是安静坐在角落、从不惹是生非的普通少年。
为了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小明,琼山检察院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在听证会上,小明对着检察人员、听证员、侦查人员、被害人以及母亲深深地鞠躬道歉。最终,琼山检察院对小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六个月。
在各方的努力下,小明每月主动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帮教活动,自觉撰写思想汇报,踏实改过、稳步成长。
此事过后,检察官高彩玉又投入繁忙的工作中。突然有一天,她收到小明发来的一张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的照片,并发信息说:“检察官,谢谢你没有放弃我,我会继续认真学习,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听到这句话,我由衷地为这个迷途知返少年感到开心。”高彩玉高兴地说。
法院释法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需要追诉的漏罪,且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制度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涉罪未成年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惩治、教育、感化、挽救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