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4月20日讯(记者林文泉)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还会承担商业三者险吗?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逃逸者承担。
2025年3月2日21时59分许,吴某熙驾驶小型客车,沿洋浦北部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都棠柏村路口,与陈某茂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吴某熙、陈某茂及乘坐人谢某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吴某熙肇事后逃逸。交警认定当事人吴某熙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茂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谢某艳无责任。原告谢某艳、陈某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熙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儋州法院交通法庭调解员与保险公司沟通中,保险公司主张因吴某熙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且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肇事逃逸属于免赔范围,因此不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而吴某熙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应否免赔问题,调解员从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着手,与各方进行释明,最后两原告及吴某熙均认可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两原告平均分配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吴某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
儋州法院交通法庭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事故请冷静,保护现场、主动报警求助,及时救助伤者,才是化解纠纷的合法途径。肇事逃逸害人害己,更触碰法律红线,在民事赔偿责任上会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还可能受到治安行政处罚。若吴某熙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