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3月31日讯(记者王小畅)3月31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4月1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持其子女购买家庭首套房。
据了解,《通知》明确,新政策业务的办理对象为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子女在海南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子女购房。
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其子女于202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或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缴存人子女购房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