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引导教育培训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护消费者公平消费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见的教育培训类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展专项点评,公布5个典型无效条款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谨防“踩坑”。
南国都市报记者蒙健
●不公平格式条款1:“已消费课时按原单价计算、扣除7%违约金、并扣除赠送课时。”
据介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兼顾合同履行实际。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该课时费已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同等获得退费。该条款约定已消费课时按照原单价计算,排除了经营者对尚未履行的赠送课时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2:“自课程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学员如对某教育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愿再继续使用,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相关退费申请。第三十一日起,学员将不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费。”
据介绍,此条款约定消费者超过30天就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和退费的权利,实质是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提供的课程培训服务,消费者依法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故“第三十一日起,学员将不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条款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3:“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
据介绍,该条款系经营者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即便合同约定“不退”,消费者仍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获得部分退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4:“为确保乙方学习效果,乙方应该按时到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以向班主任老师提交申请,请假视为到课,同样计算课程费用。”
据介绍,经营者可以对学员的出勤纪律与学习效果提出合理要求,但此条款约定学员经请假的缺席时间仍被视同为接受服务并扣减费用,实质是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不实际履行教学义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消费者支付对价,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购买课程的核心目的在于实际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对于其因合理原因请假而未能接受服务的部分,经营者并未提供相应的合同标的,故“请假视为到课并扣费”的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主要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5:“培训地点及方式:具体培训的地点、方式和班级上课教室以学员所在班级的班主任通知为准。”
据介绍,经营者可以对教学安排进行合理调整,但此条款将合同的核心履行要素(地点、方式)完全交由经营者单方事后决定,赋予经营者任意变更的权利,且未设定任何合理限制,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的知情权与协商权,加重了消费者可能面临的履约成本与风险,其实质是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此外,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类合同前要注意以下6点:一是核查机构资质,二是明确服务内容,三是厘清费用明细,四是关注违约责任,五是留存相关凭证,六是警惕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