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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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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福建日报

关于《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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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时事       上一篇    下一篇

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文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就《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于2012年3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选举办法》施行以来,对指导与规范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层选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正,《选举办法》有些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我省发展需要也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规范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亟需对《选举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省委社会工作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于2025年12月30日向省人大社会委提交法规初稿。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庄稼汉副主任多次研究推进法规修改工作,带队赴宁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在2026年1月1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委员、专家学者、部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进行立法论证。社会委广泛征求九市一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社会委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13条,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总则相关内容。完善立法目的,增加“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表述。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方式的表述。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完善选举工作机构相关内容。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法及当选条件,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补选方式。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修正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三)完善选举村民登记相关内容。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并完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情形。明确委托投票的限制情形。(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四)完善候选人产生相关内容。增加村党组织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推荐主体,完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修正草案第八条)

(五)完善罢免与补选相关内容。明确罢免活动的备案与监督职责部门,并调整相关表述。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工作。(修正草案第九条、第十条)

(六)完善选举程序相关内容,规范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修正草案第十一条)

(七)完善办法适用范围,增强法规的覆盖性和适用性。(修正草案第十二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了规范性修改。(修正草案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