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依芳、薛祥璟:
我局已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SCJJG-4413)决定书》,你们应退还补偿款人民币132139元,你们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仓房征变字﹝2025﹞1号《决定书》公告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立即与征收实施单位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联系依法及时退还多领取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32139元。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我局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上《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们可到福州市仓山区房屋征收中心(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10号楼3层)领取上述催告书。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联系人:颜玉蓝、雪兰 联系电话:88072652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十锦小区房管大楼3楼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