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解锁、开门、进出站……在“刷脸”愈发便利的当下,“两手空空就可以出门”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近。不过,便利背后,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问题也引发各界关注。近期,不少消费者发现,自动售货机不再强制或诱导刷脸支付了,如今也支持微信、支付宝和数字人民币等多种支付方式。
曾几何时,自动售货机的刷脸支付是“高科技”代名词。不少消费者为了体验这份新鲜感,不惜将自己的“脸面”交给一台机器。但随着时间推移,也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相较于数字密码等信息,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具有唯一和难以改变的特性。密码丢失尚可更改,而人脸信息一旦泄露或被滥用,救济难度要大得多。
我国法律对于人脸信息的保护并非空白,比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些规定相对宽泛笼统,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比如,何为“特定目的”?什么情况下是“充分必要”?又如何做到“严格保护”?这些概念模糊,导致法律对技术滥用难以形成有效制约。于是,在部分场景下,强制性、被动式、随意化“刷脸”仍不同程度存在。
减少人脸识别导致的侵权或纠纷,完善相关法规至关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网信办去年出台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从设备安装到图像采集,从数据处理到技术应用,都作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指出,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如公共浴室、卫生间等,不得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有力捍卫,也是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次有效遏制。
在此基础上,上海等地则更进一步,提出“不刷脸为原则、刷脸为例外”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于人脸识别技术适用的审慎态度,更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高度尊重。这些地方还细化了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要遵循的三大原则,以及“最大可能退”“最小范围用”“最小范围存”的基本手段。这些措施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针对性强,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非必要不刷脸”之所以值得大力推广,首先,要保护个人隐私。人脸信息作为重要隐私,滥用将威胁个人安全,需从源头加强保护。其次,有助于技术健康发展。技术应服务人类而非侵犯隐私,限制滥用可促企业注重隐私保护,推动技术良性发展。最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广尊重隐私、保护权益的做法,能增强公民保护隐私意识,共筑和谐美好社会环境。
当然,推广“非必要不刷脸”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有关方面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完全可以吸收“不刷脸为原则、刷脸为例外”等相关要求和成功经验做法,让人脸保护尽早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