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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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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日期: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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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时事       上一篇    下一篇

王艳丽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2年列入洪阵河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房屋确权建筑面积52.75㎡。王艳丽于2012年7月签订编号HZH-1-2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90㎡,安置于仓山区建新镇西三环路26号洪塘新城1#1106。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声明人申请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至王艳丽名下。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