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罚款,是指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罚款对降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率、保障社会公平和有序运转有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方面,更有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因此,近年来我国在“放管服”改革中,均把法定的罚款作为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抓手,在实践中收到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效果。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罚款如果运用不当,则必然引发以罚代管、过罚失当、逐利执法等“破窗效应”。如此不仅背离罚款的正确职能定位,也会恶化营商环境,损害政府公信力。此次国务院印发《意见》,回应了经营主体的关切,对进一步促进罚款的规范化运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有的地方的罚款之所以背离初衷,未能规范化运行是主要原因。对此,《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既要求政府立法时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确保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真正体现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又要求能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既要求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对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严格设置一般不超过10倍的限度;又要求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特别是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这些应客观条件变化而动态完善和调整罚款设定权的务实举措,适应了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无疑可以更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确保罚款不背离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关键在于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意见》为此出实招,从严禁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到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再到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范围等多个方面,为罚款实施活动量身定制了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的制度“笼子”。这些极具针对性的硬约束措施,为规范罚款实施活动画出了法治红线,有望约束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
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过往实践经验看,有的地方的罚款游离于以罚代管、执法逐利的边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督力度不足。鉴于此,《意见》坚持系统观念,聚焦源头治理,从投诉举报机制的健全、财会审计的监督、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制度机制等方面,综合施策,全面强化了监督。这一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设计,扎紧了防止罚款事权滥用的栅栏,可望有效保障罚款在阳光下运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不折不扣地将《意见》落到实处,从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