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浦新小区10号楼1002单元,产权人:翁美珠,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开具的收据壹张,收据号为NO:000165号,收据金额为292414元。现本人办理声明上述原件遗失,向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如有异议,请于登报之日起30天内向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