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祎阳 任俊颖
春运期间,全国铁路、民航迎来客流高峰,亿万旅客怀揣团圆期盼踏上归途。但人流密集的进站安检仪附近、车站候车大厅、列车车厢等区域,成为不法分子伺机作案的高危区域,顺手牵羊实施盗窃、意气用事发生肢体冲突、假扮客服骗取钱财……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结合近期办理的一系列案件为乘客旅途安全敲响警钟。
安检仪上“捡”包
此种行为涉嫌盗窃
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在安检仪上“顺手牵羊”式的盗窃案,不仅以司法公正彰显对侵害旅客财产权益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更向广大群众传递了“莫贪小利、法不可违” 的法治信号。
李某在高铁站通过安检仪进行安检时,因疏忽将自己的黑色双肩包遗忘在安检仪上。张某发现了李某遗忘在安检仪上的双肩包,经环顾四周未发现失主,便萌生了贪便宜的念头,顺手将双肩包拿走。失主发现双肩包丢失后,立刻向邯郸东站派出所报警。警方调查后锁定了嫌疑人张某,经电话问讯,张某承认了自己在安检仪上“捡”双肩包的事实,并将双肩包交还给民警。经侦查,包内有iPad、苹果耳机、钱包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108元。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张某盗走他人遗落在火车站安检仪上的双肩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示:春运期间“顺手牵羊”式盗窃案件是高发案件,个别旅客误认为“临时无人看管的财物可随意捡拾”,实则已触犯刑法。无论是车站安检仪、候车区暂时放置的物品,还是列车内座位、行李架上的物品,物主的短暂离开并不改变其受法律保护的状态,“捡拾”上述财物均可能涉嫌犯罪。广大旅客出行时,应将手机、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在通过安检时,要留意放置在安检仪上的物品,避免漏拿或错拿;放置在行李架上、座位下方的行李箱,需提前锁好,离开座位时,务必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切勿因“短暂离开”而心存侥幸,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行李摆放起纠纷冲动挥拳付代价
客流高峰,列车车厢成为人员密集的流动空间。一场本可通过文明沟通化解的小矛盾,却因双方意气用事升级为刑事犯罪。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再次凸显了文明出行、理性处事的重要性。
在一趟人员密集的列车上,乘客高某因乘客赵某摆放的行李妨碍了自己通行,便以生硬语气提醒。不料赵某听后不甘示弱,当即出言反驳,两人随即陷入口角争执。双方言辞愈发激烈,情绪也逐渐失控,最终高某冲动之下挥拳击打赵某面部,赵某便与高某扭打在一起。随后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二人分开,有效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事后,高某被列车乘警移交至石家庄站派出所,赵某到站下车后前往医院就医。经鉴定,高某殴打导致赵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突骨折,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高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赵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此案并非个例,春运期间人员流动频繁,列车车厢空间拥挤,易因琐事引发矛盾纠纷。而暴力伤害他人是“打赢赔钱坐牢,打输住院看病”的“双输”局面,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在旅途中,文明与理智才是我们应该携带的“行李”,也是保障自己与他人平安出行的前提。遇到琐事发生争执时切勿意气用事,务必冷静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向列车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共同维护旅途的平安与和谐。
轻信平台“客服”
泄露密码被骗14万元
年关岁末叠加春运出行高峰,电信诈骗进入高发阶段,犯罪分子紧盯群众钱包,不断翻新诈骗手法,通过伪装身份、虚构事实等方式设下重重陷阱。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扮某平台客服实施电信诈骗案件,精准揭露此类诈骗犯罪的作案套路,为广大群众送上春运反诈“防护指南”,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魏某系正定国际机场保洁人员,因年龄较大、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被犯罪分子锁定为作案目标。某日,魏某接到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某平台客服,谎称魏某已开通“每月扣费800元”的业务,可免费为其取消付费业务。在客服精心设计的话术诱导下,魏某信以为真,按照对方要求下载QQ并接受“语音指导”,随后相继登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手机银行App,在聊天对话框中泄露了登录密码与支付密码,还通过腾讯会议完成人脸识别验证。魏某毫无防备的配合操作,让犯罪分子成功获取转账权限,将上述五张银行卡内的资金悉数转走。直至收到银行交易提示短信且对方失联,魏某才察觉被骗,随即报警。经查,魏某共被诈骗人民币14万元。
检察官介绍,电信诈骗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诈骗分子虚构魏某需每月扣费800元的事实,致使魏某基于错误认识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及密码,被诈骗14万元,该数额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侵犯魏某的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多一分警惕意识,少一分被骗风险。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大多利用受害人的贪心、粗心设下骗局。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与信息,拒绝向陌生人透露银行账户、密码、验证码。如有疑问,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切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若不慎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唯有时刻绷紧防范之弦,方能远离诈骗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