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龚泽钰)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正式公布2025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和十大提名案件。张家口法院的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交通事故赔偿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该案中,张某驾驶轿车转弯时与行人聂某(87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后期需部分护理依赖,故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补充护理费14万余元。崇礼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聂某护理费1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交通事故不足以导致聂某产生护理依赖,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原有疾病或伤残与事故共同造成伤情,应当考虑交通事故的实际参与度减轻相应责任。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同的个人体质、体能在交通事故中不加以区分参与因素,本身就是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准确适用。交通事故中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存在过错,但受害人年老体弱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并非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成为减轻侵权责任及影响补充护理费用的因素。据此,张家口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明确否定“年老体弱需自担损害”“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逻辑,坚决摒弃以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变相削减老年人应得赔偿的做法,明确了处理年老体弱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中断,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非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免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该案的判决,深刻体现了公民不应因年龄增长、体质衰弱而使其合法权益被“打折”,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质践行。该案的裁判要旨高度契合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与保障民生的时代要求,具有突出的示范价值。该案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