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宋小旭)刑满释放后本应改过自新,尚某某与华某某却不思悔改,在已找到新工作的情况下,再次合伙盗窃他人车辆,最终受到法律严惩。12月19日,由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尚某某、华某某盗窃案,魏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犯盗窃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5月13日,刑满释放人员尚某某和华某某相约见面,二人在都有新工作的情况下,意图通过再次盗窃来获取钱财。随后二人于5月14日零时乘车至魏县某村,见路边停放一辆低栏货车,且该车钥匙在车上,二人便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万元。
11月,魏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尚某某和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2月19日,魏县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魏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