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新征 刘彬
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当庭付清剩余工程款33318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也展现了法院高效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2024年,郭某与王某达成口头约定:由郭某为王某在某地的工程进行施工。之后,郭某全身心投入施工,严格履行义务,于同年8月顺利完成全部工程。2024年11月22日,工程经王某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经双方对账,工程总价款确定为93318元。然而,王某仅分次支付了60000元,剩余33318元迟迟未付。郭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最终将王某诉至定兴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梳理事实,发现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郭某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工程也经王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王某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为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王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耐心倾听王某的真实想法,了解到其并非恶意拒付,而是因近期资金周转遇到了困难,不得已才拖欠支付。针对双方诉求与顾虑,法官找准调解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法官对郭某解释了王某面临的困难,同时提醒王某工程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郭某合法权益。在法官耐心调解和引导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矛盾分歧逐步缩小。最终,王某同意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33318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至此,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官努力下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