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永谦)近日,由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涉嫌盗窃案,当地法院经审理,以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4年3月,赵某某获悉一条“生财”之道,他先是承租了存放焦炭和煤矸石的场地,然后与多名运送焦炭的货车司机取得联系。他伙同货车司机及货车老板,表面上打着经营焦炭生意的幌子,实则暗中购买大量矸石粉,采取调包的方式卸下焦炭,再将同质量的矸石粉装上货车。获得焦炭后,赵某某再找路子将其贩卖,从中获得利益。
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曲周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赵某某始终坚持焦炭系其购买所得,并不是盗窃,始终不认罪。对此,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全案证据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赵某某构成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曲周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