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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两股东恶意减资逃避公司债务 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债权人权益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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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周迎爽)近日,平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不仅以法律利剑校准商业伦理,更用司法温情传递公平正义。

此案中,第三人某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被告作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至2047年。然而,在某公司背负9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欠付原告郭某47.5万元生效判决债权的情况下,两名被告于2024年7月25日突然将注册资本“瘦身”至10万元,仅以象征性金额认缴出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后,悄然完成资本“大撤退”。这场看似合法的减资操作,实则暗藏规避债务的玄机:减资前,郭某的债权早已因《解除合同及退款申请书》形成,但两名被告通过恶意减资削弱偿债能力,亦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将其置于风险之中。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将某公司两名股东起诉至平泉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剖析案情,精准适用法律。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中,两名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明知债务未清偿却刻意规避通知义务,实质是以减资为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严重损害原告债权人利益。最终,根据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依法判决两名被告需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原告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