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笑梅 周俊)日前,涞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范某实施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更凸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曹某与范某婚后育有一子,二人因日常琐事矛盾累积,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离婚,婚生子由父亲曹某直接抚养。然而,2025年11月2日,范某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带走,随后切断一切联系。更为严重的是,范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孩子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失学一个多月,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曹某遂将范某诉至法院,并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监护权利。范某擅自将孩子带走,拒不向曹某告知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剥夺了曹某的监护权,既破坏了亲子关系,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的成长不可逆转,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与关爱。夫妻间的婚姻矛盾不应转嫁至孩子身上,更不能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孩子。
法院对曹某申请禁止范某抢夺、藏匿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遂依法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范某立即告知孩子的准确下落,限定时间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禁止再次实施抢夺或者隐匿孩子的行为。如范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婚姻家庭矛盾再激烈,孩子都不该成为博弈的筹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双亲的陪伴,是孩子成长最需要的东西。任何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违法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行为,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法院的禁令能及时制止伤害,但真正能守护孩子的,是父母的理性和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