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下十一个单位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已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账户已转入久悬状态,望贵单位于公告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特此公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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