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潇 宋晓宏)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院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为群众减轻诉累。
7月26日,一场暴雨突袭原、被告所在地。被告的玉米地与原告的葵花地之间有一条大型水渠,前者地势相对较高。为保住自家玉米,被告自行动用挖沟机将水渠挖开,试图把水排走。然而,这一行为却导致大量水流涌入原告所种的葵花地里,导致原告200多亩葵花被水淹死。事发后,原告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了警,后因未与被告协商成功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因水淹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法官接到案件鉴定申请及案卷材料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原告表示自己损失惨重,坚持要走鉴定程序证明自己的损失;被告对原告的说辞表示不认可,坚持自己是将水排到了大路上,并未排到原告地里。法官深知,虽然鉴定能明确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但这一过程不仅耗时较长,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双方现在都固执己见、情绪激动,首要任务还是要先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为让双方当事人更直观地了解事实真相,法官组织他们一起观看了派出所出警时拍摄的案涉现场视频。视频清晰地显示,被告确实挖开了排水渠。
随后,法官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其间,被告还声称,原告曾因该纠纷动手打过他,也要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对此,法官并未放弃,而是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原告尝试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想法进行指正,讲明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解决纠纷的区别,以及鉴定的相关程序。
经过法官多次“面对面”“背靠背”沟通,双方态度逐渐松动。最终,原告放弃鉴定,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葵花地损失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