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石靓宇 周帅)日前,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女子邱某某2012年、2013年因两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但其2016年刑满释放后,并未悔改,于2025年3月、8月通过入户盗窃的方式,分别盗取保定市清苑区周某某、陆某某现金1200余元和6400余元。
2025年3月16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立案侦查。8月18日,邱某某被抓获归案。
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分局以邱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17日,清苑区检察院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2日,清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构成盗窃罪,作出上述判决。邱某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