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敏威 李若男)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9月4日20时,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在向南左转弯进入小区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小区门口西侧护栏。被撞倒的护栏继而砸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赵某,导致车辆及栏杆损坏、驾驶人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未按规定处理现场及报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经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检测,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5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物业公司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最终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25年8月27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分局以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特别是在肇事后逃逸,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遂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近日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定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从重情节及到案后赔偿、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无需实际危害后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均应从重处理。该案中杨某同时具备醉酒、发生事故并负全责、肇事后逃逸等多个从重情节,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