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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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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东光法院“如我在诉”促纠纷企业握手言和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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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办,以‘如我在诉’做好司法审判,做到‘只见公仆不见官’。”这句话,是东光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行动指南。日前,东光法院依托这一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保留了发展空间,成为司法助力企业发展的生动范例。

沧州某塑业公司与衡水某设备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然而,在一次合作中,塑业公司按约供货后,设备公司拖欠70余万元货款迟迟未付。因多次协商未果,塑业公司于今年11月初将设备公司诉至东光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的思维深入思考: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被申请人因司法措施而“一封即停”,毕竟企业正常经营是履行偿还义务的前提。对此,法官在细致核查买卖合同、送货单据等证据后,决定采用“活查封”方式——仅查封设备公司的非核心资产,不阻断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资金流转,最大程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庭审前,法官细致梳理诉辩意见发现,双方矛盾集中在付款时间、违约金及解除查封时间上。考虑到双方有长期合作基础,调解具备可行性,法官决定推进庭前调解,但调解初期双方分歧较大:塑业公司代表担心分期付款会导致款项无法全额收回,坚持要迅速收回资金;设备公司代表则称公司短期资金紧张,请求延长付款期限并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情况,法官以“换位思考”破局,在之后的沟通中,既向塑业公司代表分析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解决纠纷的利弊,耐心解释即使其胜诉也可能会因对方经营恶化而难以全额收回货款的风险,也向设备公司阐明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更从上下游产业链合作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强调保住合作关系对彼此长远发展的意义。

在法官法理情交融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设备公司三个月内分期付清货款,塑业公司三日内申请解封。考虑到设备公司地处外地,法官还指导双方通过“云庭审”小程序远程签署了调解协议。

孟翔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