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新征 刘彬)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并即时执结一起因债权债务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对利息计算的各执一词,到最终握手言和,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24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有效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0年,案外人冯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于当年5月1日向冯某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历经数年,这笔借款本息累积,成了一桩悬而未决的旧账。转机与新的矛盾交织在2024年5月29日,这一天,冯某甲将其名下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秦某某。鉴于冯某甲对冯某乙负有借款债务,而秦某某又需向冯某甲支付土地款,三方之间存在连环债权债务关系。为简化清偿流程,经协商,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将由秦某某支付给冯某甲的土地价款部分,转为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冯某乙,用以冲抵冯某甲所欠的债务。经三方共同核算确认,截至协议签署日,冯某甲尚欠冯某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8万元,本息合计68万元。
协议签订后,秦某某依据约定,向冯某乙支付了40万元,用于偿还部分本金。然而,对于剩余的10万元本金及全部18万元利息共计28万元的债务,双方在后续履行中产生分歧。冯某乙认为秦某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余款,遂一纸诉状将秦某某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初步审查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均表现出较高的调解意愿,这为快速、平和地解决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官迅速抓住这一契机,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双方对尚欠10万元本金的事实并无太大争议,矛盾的焦点高度集中在18万元的利息上。被告秦某某提出,案外人冯某甲在过去的几年里可能已断断续续偿还过部分利息,因此其对本案中仍主张18万元利息的计算标准与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利息过高。
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便有了明确的着力点,将工作重心放在“普法”与“核算”上。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债务转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了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范围与计算方式。
随后,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对账目进行细致梳理。本着公平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对历年来的借款利息进行了重新核算,一步步厘清了法律予以支持的本息范围。这一严谨、透明的计算过程,不仅有效消除了被告对于“高利”的担忧,也让原告对自身诉求的合法合规部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从“争利”转向了“明理”。
在承办法官专业、中立且充满人文关怀的调解下,法庭上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融,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成为主导。原告冯某乙考虑到纠纷的快速解决和法律支持的实际范围,愿意在利息上作出一定让步;被告秦某某也认识到自身根据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同意在核算后的合规范围内履行付款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实际问题的精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秦某某一次性向原告冯某乙支付人民币24万元,了结此案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最值得称道的是,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秦某某便将24万元款项全额支付给原告冯某乙,实现了“案结事了钱清”,为这起纠纷彻底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