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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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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夫妻离婚抚养权起争议 法官暖心调解护“未”权益

日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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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AI制图:王圣玉

□ 王志毅

“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就都向前看,化解纷争,妥善安排孩子的抚养问题,开始新生活!”日前,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一席话,为这场充满纠葛的庭审定下了理性与温情的基调。

开庭前,法官通过多次询问得知,这是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女方态度坚决,表示宁可放弃财产也要离婚;被告男方则并不同意离婚,致使庭前调解陷入僵局。眼见调解无果,法官向双方明确告知开庭时间。

然而,临近开庭前,被告却改变初衷,表示同意离婚。对此,法官将未成年孩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作为庭审焦点进行审理。开庭中,原告因回忆起之前生活的过往,在陈述时多次哽咽流泪,导致无法正常陈述。为安抚原告情绪,也为后续庭审能顺利开展,法官果断宣布休庭。恢复开庭后,双方都执意争夺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且因双方提供的流水支出过多,原告有证据需要另行补充,法官遂告知双方于庭审结束三日内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出示了询问孩子意见的笔录,孩子表示不愿意父母离婚,希望他们能在一起生活。法官希望双方可以尊重孩子的意见。但原告表示主意已定,不想再为婚姻的存续而继续失望。虽复合无望,但孩子的意愿促使双方重新审视抚养问题。原告随后提出,愿以放弃财产分割为条件,换取未成年孩子抚养权,但对方得多支付5年的抚养费,并独立负担正在上大学的一名成年子女的费用。

见到僵持的局面略有转机,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被告表示同意未成年孩子由原告扶养,也可以多掏几年抚养费,但现因负债较多,负担不起上大学孩子的费用,除非原告跟他一起分担,否则未成年孩子就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则称自己虽工作较为稳定,但收入不多,抚养未成年孩子已经不易,另一个孩子已经上大学,自己每月只能给400元。

法官为他们详细讲解了法律有关抚养权的规定,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让双方认识到无论由谁用何种方式抚养,都要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基本原则。被告听后立即表示,只要未成年孩子继续学业,不管是本科还是研究生,均愿支付抚养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但需要原告协助配合行使合理的探望权。原告见被告表现出担当的态度后,也随之默声同意。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未成年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同时,被告表示对于上大学的孩子,也会竭尽所能负责到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充分考虑后,既已同意离婚,就应尽快调整心态、摆脱影响,用更多精力考虑孩子的成长问题。具有抚养权的原告一方,应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被告一方,则应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有效保障。双方均不应将婚姻生活中的隔阂转移到孩子身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