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晶
基本案情
某起重机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起重机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后根据某环保科技公司实际需求,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总价为590余万元。合同履行期间,某环保科技公司向某起重机公司再次购买机器设备时,因某起重机公司不同负责人向某环保科技公司报价差异较大,造成某环保科技公司对本案合同价格产生怀疑,双方对此事未能达成共识。待某起重机公司将全部合同物资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某环保科技公司尚欠105万余元货款未予支付,某起重机公司遂向邢台市新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处理过程
新河县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某起重机公司系外省企业,某科技公司系当地重点项目企业,最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此,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坚持法理结合,顺情绪。鉴于双方长期合作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除该案外并无其他纠纷,案件具有较大调解空间,于是法官从法理入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次联系双方代理人和负责人等,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并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灵活提出调解建议,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坚持找准症结,解“心结”。调解过程中,法官本着兼顾双方权益的原则仔细梳理案情,认为该案调解难点主要在于某环保科技公司坚持起重机价格虚高,对合同价格存有异议。找准症结后,针对该案起重机价格波动,法官在充分考虑其他客观因素前提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沟通和市场行情调研,并结合调研情况进行释法析理,积极引导纠纷双方相互理解、正向沟通。经过多轮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货款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坚持省“费”减“累”,促双赢。该案因某起重机公司为外省企业,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法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沟通,不断优化调解方案,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同时建议双方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友好协商,为双方企业未来发展及继续合作打下基础。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环保科技公司一次性将剩余款项及尚未到期的质保金共计120万元一并支付给某起重机公司,某起重机公司为某环保科技公司减免部分费用并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近20万元,双方即时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该案系跨省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系各自地区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某起重机公司是外省企业,某环保科技公司是当地重点项目企业,如果进入审理程序作出判决,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为此,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工作思路,针对该案起重机价格波动的症结,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大量沟通和市场行情调研,同时为减轻企业解纷成本,通过线上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方案,全力缩小分歧,用10余天时间促使两家企业“握手言和”,不仅有效减轻企业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避免陷入诉讼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有效维护双方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双方企业未来发展及继续合作打下基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互惠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