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耿馈娥)受高额“佣金”诱惑,专门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线下取现服务,涉案金额就高达30万元。近期,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其“跑腿取现”的行为,正是当前洗钱类犯罪中典型的“现金转移”新变种。
王某某与“上线”李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向其承诺:只要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收取现金,并转移至另一地点,每次就能获得500至1000元“佣金”。尽管明知资金来路不明,但受高额回报诱惑,王某某仍决意铤而走险。
李某某通过加密软件向王某某发送取现地点,多为公园、地下车库等偏僻区域;王某某佩戴口罩、帽子抵达后,从指定人员手中接过装有现金的包裹,核对金额后拍摄视频反馈给李某某,再将现金转移至下一个交接点。截至案发,王某某累计完成取现操作5次,非法获利8000元,而他转移的资金,均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涉案款项。
此前,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涉案资金未通过传统银行卡流转,而是通过线下现金转移方式被快速洗白。经调取公共视频、排查资金流向,王某某的作案轨迹逐渐清晰,最终被警方抓获。随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饶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饶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重点围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细致核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手段,而“明知”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方式、获利模式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王某某虽辩称“不清楚资金具体来源”,但结合其多次在隐蔽地点交接、不核实资金合法性仍持续取现、获取远超正常劳务的高额佣金等情节,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故意。同时,其专门为上游犯罪提供现金转移服务的行为,直接帮助诈骗团伙完成资金洗白,严重阻碍案件侦办和追赃挽损工作,社会危害性显著,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遂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跑腿取现”看似只是简单的劳务工作,实则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最后一环”,沦为犯罪“帮凶”。面对“轻松赚佣金”“无需经验”等诱惑,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核实资金来源合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