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曾金刚1301051978????45122025年06月17日/新华交管大队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罚款200元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通管理大队(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86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