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月,陈某向孙某借款350000元,约定月息4分。因未还款,2017年5月陈某就该笔借款到该日的本息合计574000元向孙某出具借据一张,并加盖某公司的项目部印章。2020年1月,陈某再次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包括上述574000元共欠原告孙某2530000元,并认可这些款项均用于了某公司项目工程,承诺到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按照年利率24%执行利息,期内按照年利率12%计息。2024年6月,承接该项目的曲某和安某共同对陈某与孙某债权债务纠纷事宜进行调解。经调解,除574000元借条外所有债务的欠条全部作废。另查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认定,委托授权书载明陈某系某公司某地区代理人,陈某作为受托人以某公司名义实施的有关工程项目的行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计算。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施工企业授权范围外从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施工企业应对外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被告河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35万元、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利息112000元、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利息357588元、2020年8月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62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的4倍即15.4%元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说法:民间借贷案件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其不同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流程规范、证据充分,故厘清每张借条之间的关系、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便很重要。
以合意变更为核心。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多个借条比较常见,本案中出现了3张借条,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17年5月的借条系2016年1月转化而来,那么依据当时的司法解释,符合规定的利息便可计入本金,从而达成新的借贷合意。2020年1月虽被告又签字了一个借条,但2024年6月经案外人调解,双方达成了关于废除二人之间所有借条,只保留2017年5月借条的合意。此项被告虽不认可,但原告提交了两名案外人的证明,还有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当双方之间存在多个借条时,这个时候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双方之间关于哪个借条达成了真实的合意。
遵循“先借后还”的交易习惯。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借贷双方之间存在长达十年之久的借款、还款问题,如何认定被告还款系对原告哪一张借条的偿还主要看被告还款的时间。民间借贷中交易习惯便是“先出借后偿还”,庭审中被告辩称对借款进行了偿还,但依据被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其还款时间发生在被告出具2020年1月的借条之前,亦无法证明2024年6月经调解后被告对2017年5月的借条约定的574000元进行了偿还,故被告的答辩不予采信。
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民间借贷的借款涉及建设工程的情况也很多,在借据上加盖某公司项目部的印章,结合其他证据比如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亦或是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借款人时任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其在借据上加盖某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便拥有了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权利外观,使出借人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某公司是知情且认可的,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便应得到支持。公司辩称系借款人私刻项目部印章,但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借款人私刻印章罪,亦未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仅仅只凭公司的口头辩称,便要求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肖妹(作者单位:南宫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