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吴振航)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销售“笑气”案,日前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一般用于医学麻醉和食品加工。2024年2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22罐每罐40升的“笑气”,后将上述大罐“笑气”分装成小罐向他人出售。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笑气”,再对外出售。
清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于2024年7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赵某某抓获,并于今年5月12日,以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苑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许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向他人销售一氧化二氮,许某某销售金额49300余元,获利27300余元;赵某某销售金额63700余元,获利20000余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许某某、赵某某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广大群众应提升法治意识和辨别能力,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非法贩卖、存储、使用“笑气”,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