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丽)“我们已经换人了,以前包工程的责任与我们无关。”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孙某在追要工程款时,遭遇了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理由的推脱。近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村委会换届导致的合同纠纷。
几年前,被告某村委会将修桥工程承包给原告孙某。工程完工后,核算工程款共计73500元,已付35000元,尚欠38500元,村委会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孙某多次索要,但一直没拿到欠款。现某村委会已更换几届负责人,拖欠原告孙某的工程款一直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委会给付工程款38500元。
宽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按照被告某村委会的要求完成修桥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85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8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不能因村委会换届而消灭。村委会换届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村委会应正确认识,特别是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妥善处理,以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