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8日讯 (记者 段美 王圣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天,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工作和突出环节,明确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责任,从教育、干预与矫治、预防重新犯罪、支持保障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在学生欺凌防控综合治理、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支持保障体系等方面,体现了我省的经验和特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治理工作链条长、涉及部门多,需要各方携手、综合治理、共同推进。《条例(草案)》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政府各项职责;推动与周边省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明确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并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作出了规定。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保护处分措施。《条例(草案)》将规范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作为重点内容,在归纳外省(市)先进经验和我省探索实践基础上,充分吸收教育部等12部门印发的《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专门矫治教育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做出了积极探索。《条例(草案)》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制定了分级干预和矫治措施,明确了家庭、学校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完善了专门学校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制度,细化了入学、离校、专门教育评估等程序。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极大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条例(草案)》将加强学生欺凌防控综合治理作为重点,进一步压实家庭、学校、社会欺凌防控责任。由于在实践中认定欺凌的标准并不统一,本次立法通过列举法对欺凌行为予以细化,并从建立欺凌防控机制、学校欺凌防控职责、教职员工防欺凌职责、学校欺凌处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家庭、教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使整个欺凌防控链条形成完整闭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条例(草案)》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着力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明确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等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职能及相关工作流程;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现的上升态势,规定了网信、新闻出版、教育行政、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法治宣传和媒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