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高秉坤)“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位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子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年迈父母陷入生活困境。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王家井法庭判决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已履行。
李老太与赵老先生共同养育了两女一子,年近八旬的两位老人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共同居住在养老院。赵老先生在世时,儿女均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赵老先生去世后,养老院再未收到李老太的全额住院费用。无奈之下,李老太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赡养费。
承办法官李林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审理工作,通过电话沟通、传唤询问等方式,联系三位被告了解情况。原来,赵老先生早年对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做出了详细安排,儿女按照老人意愿尽到了赡养义务。赵老先生去世后,儿子按照之前的安排一直按月交纳自己所应承担的一份,而大女儿认为自身经济条件不佳,二女儿认为遗产分割不均且老人有存款,以此为由不再向养老院支付其母亲李老太住养老院的费用。
办案团队走访了李老太居住的养老院,了解到李老太在养老院每月固定支出大概3300元。这对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李法官试图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以家庭养老方式赡养老人的方案,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释法明理,并联系该村村委会干部协助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办案团队经过研判认为,老人的赡养问题不能久拖不决,随即安排开庭,并传票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经济能力或财产分配问题而减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老太的子女按月平均支付赡养费,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依法保障了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合法权益。目前,经法官做判后释法工作,被告已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