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志芳 宋爽)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大王店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成功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不仅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物质保障,更以司法之力守护了其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怀。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相识,随后同居生活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两人育有儿子小张。后来,原、被告因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父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法官分别与陈某和张某进行单独沟通,耐心倾听他们内心的想法和诉求。陈某表示,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压力巨大,希望张某能够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给予小张足够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张某则称,其并非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只是对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存在疑虑,同时也担心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通过这一轮深入交流,法官精准掌握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和矛盾症结,为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在掌握双方诉求后,法官组织了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伊始,法官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强调孩子是他们爱情的结晶,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孩子对父母的爱和依赖都不会改变,父母都有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随后,法官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张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其金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法律与情感的双重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对抗情绪有所降低。
鉴于双方态度的转变,法官趁热打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在抚养费金额方面,结合小张的日常开销、教育费用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标准;在支付方式上,为了减轻张某一次性支付的经济压力,采取按月支付的形式;同时,为保障张某的探望权,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经过法官的反复劝说和协调,双方最终对该调解方案表示认可,并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