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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新生儿脑瘫 医院因医疗过错被判赔偿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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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 张哲

日前,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医疗机构因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因临产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及脐带绕颈。然而,院方未及时采取催生措施,未进行血常规检查、感染指标监测及持续胎心监护,也未在胎盘娩出期间进行必要检测和处理。卢某的孩子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后被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征、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败血症等多项严重病症,最终导致脑性瘫痪。卢某遂以孩子冯某的名义,将某医院起诉至宁晋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院方诊疗行为与新生儿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方存在风险告知和产程监测不到位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颅脑损伤等不良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宁晋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故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的30%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项,因被告诊疗过错造成原告损害后果,对原告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和影响,该院酌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综上所述,宁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356.27元。

法官说法:

考虑到医学的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我国法律在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时,采用的是“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即是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下医疗常规”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非仅关注诊疗结果的好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该种法理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产妇有胎膜早破及胎儿脐带绕颈指征,但医方未进行催生处理、血常规查询,亦未及时检查感染指标及进行胎心监护,导致胎儿被诊断为脑性瘫痪,故应当由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时,应注意保留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若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或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同时,医疗机构要严守诊疗规范,完善告知义务和记录制度,防范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