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永谦)迟迟拿不到工程款,竟伙同他人盗窃施工公司的燃气管道顶账。由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张某盗窃一案,日前,经当地法院审理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张某某长期从事燃气工程的施工工作,因工程款久拖未结,便自己想办法“解决”。2023年底,张某某得知燃气公司在附近村庄施工,并存有大量燃气管道,于是“心生一计”:既然不给我工程款,我就用你的燃气管道来顶账。于是,张某某在夜深人静的时候,约上张某将存放于田野间的燃气管道锯断后装上车,卖给了废品站,陆续盗窃管道四次,获利近3万元。被害人发现燃气管道少了,遂报警。经价格认定和侦查实验计算,张某某盗窃的燃气管道价值8万余元。
2024年4月、2025年1月,张某某、张某陆续到案。案件移送至曲周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某认为对方欠其工程款,久拖不结,自己为何不能用他们的财产来抵账?而且他认为欠款金额远远大于管道的价值,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识到该案的特殊性,经过数次对张某某进行释法说理,耐心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私力救济的边界,最终张某某表示理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检察官又与被害人多次沟通,争取实质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最终,被害人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并就燃气公司欠款一事进行协商解决。
结合该案的案发背景、调解谅解情况等因素,曲周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25年1月、2025年8月分别对张某某、张某作出判决,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醒:在当今法治社会环境下,追债也要使用合法的方式,切不可一意孤行,私自“拿走”他人财物。否则,不但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最终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债务人,要及时依约履行债务,做诚实守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