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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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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矛盾纠纷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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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苑聚焦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唐新花)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长寿法庭特邀调解员徐素敏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成功化解一起由车辆损失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不仅解决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车损索赔问题,还一揽子化解了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诉求,实现了纠纷的实质化解。

2024年6月15日14时许,康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告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某、孙某某负同等责任。

康某某的小型客车(以下简称“标的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康某某为施救、维修标的车花费共计1.5万元,后向被告孙某某索赔未果,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并出具《“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原告某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费用支付完毕,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根据保险法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孙某某赔偿7500元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新乐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邀调解员徐素敏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主动与双方进行沟通,且在与被告孙某某交流过程中了解到,除了案涉的车损赔偿问题外,孙某某还因该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但原告某保险公司尚未对其进行相应赔付。

这一情况引起了特邀调解员的重视,随即与原告某保险公司进行核实,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确实尚未解决后,引导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核实和协商。

经过特邀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的车损代位求偿款与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互抵后,某保险公司再赔偿被告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00元,就此了结全部纠纷。达成和解后,原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