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军鹏 吴梦军)一女子因短时陷入债务危机,便心生侥幸,利用自己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和POS机的工作便利,盗刷他人信用卡。日前,由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尚某盗刷他人信用卡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30岁左右的尚某,时尚靓丽,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和POS机,因有提前消费习惯,经常入不敷出导致生活需借钱为继。
2024年8月20日,尚某通过电话推销结识客户侯某,并向其推荐办理信用卡及POS机业务。恰好侯某平时做生意也有资金周转需求,所以就同意了,双方约好同月25日见面。办理过程中,尚某利用侯某文化水平低、对业务流程不熟悉,从侯某名下四张信用卡中刷取9000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中,并对侯某谎称钱没有刷出来。尚某意图暂时挪用该笔资金缓解个人债务压力,以后再想办法填补侯某信用卡的亏空。
同年8月30日,侯某电话联系尚某说需要退掉POS机。两人约好后,尚某进行操作把侯某的POS机退掉了。随后,尚某用这个POS机,用相同的方法从侯某三张信用卡中刷走6500元,转至自己银行卡中,并告知侯某这次也没有刷卡成功。就这样,尚某先后盗刷侯某7笔共计15500元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消费。
事后,侯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账单异常且联系不到尚某,遂于2024年10月20日向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18日,尚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赔偿侯某的损失。
广平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今年7月4日,广平检察院以尚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尚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