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宁)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竟两次指使他人用砸车玻璃、喷漆、扎轮胎等方式将对方车辆损坏。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齐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为了发泄心中不满,今年1月29日1时许,王某某指使人在清苑区中心街某小区齐某某的车位处,将其车辆前机盖喷漆,并将车玻璃砸坏。2月2日23时许,王某某再次指使人在清苑区中心街某小区齐某某的车位处,将其车辆车身四周喷漆并将右侧前后两个车轮轮胎扎坏。经相关部门认定,齐某某车辆损失价值5567元。
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赔偿了齐某某各项损失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今年8月1日,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清苑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